特首批准 警方可截聽監察 部分國安案件 毋須設陪審團

【本報訊】港府刊憲公布《港區國安法》,在新法令下,執法及審訊均有別於處理一般案件,其中最令人關注,是警方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經行政長官批准下,即可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此外,國安案件並非必須設陪審團審理。

以往截取通訊須獲法官授權

《港區國安法》生效前,《基本法》第卅條訂明,香港居民的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保護。執法機關在展開任何截取通訊或秘密監察之前,必須先取得既定的小組法官或指定授權人員的授權。

不過,港區國安法第四章四十三條列明,執法人員可採取現行法律准予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包括搜查可能存有犯罪證據的處所、車輛、船隻等;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經行政長官批准,對疑人進行截取通訊和秘密監察。

執法者有權禁離境充公財產

條文訂明,執法人員可要求疑人交出旅行證件或限制離境;凍結或充公對用於或者意圖用於犯罪財產、犯罪得益等;要求信息發布人或有關服務商移除訊息;對有合理懷疑擁有與偵查有關的資料或者管有有關物料的人員,要求其回答問題和提交資料等。

另第四章第四十四條訂明,行政長官應當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等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任期一年。另第四十六條訂明,律政司可基於保護國家秘密、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或者保障陪審員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理由,發出證書指示相關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凡律政司發出上述證書,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應當在沒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並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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