號召和你塞隨時囚10年

《港區國安法》前晚生效,六個章節共六十六項條文中,詳細列出本港職責、法例相關罪行及處罰,當中不少條文針對去年反修例衝突中不法行為,如「和你返工」阻塞港鐵、破壞交通燈;「和你飛」堵塞機場;以「家長車接放學」為名接送示威者離開現場避責等行為均可能違法。其中有條文指明,若有關行為引致他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會被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反修例風波中,示威者破壞交通設施的行為屢見不鮮,而港區國安法條文第三章第三節「恐怖活動罪」的第廿四條,列明以「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實施恐怖活動,以「為脅迫中央人民政府、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國際組織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等即屬犯罪。

一旦定罪違法,可判處三至十年有期徒刑,若有關行為引致他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受重大損失,則會被處以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條文亦涵蓋「針對人的嚴重暴力」,致人重傷、死亡或財產受重大損失,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管有病原體接送示威者屬違法

反修例期間有不少人駕車接載示威者離開現場,甚至送糧食等,港區國安法有關「恐怖活動罪」的第廿六條,列明「為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恐怖活動實施提供培訓、武器、訊息、資金、物資、勞務、運輸、技術或者場所等支持、協助、便利,或者製造、非法管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以及以其他形式準備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 即「家長車接放學」協助示威者逃離現場,亦有機會觸犯法例。

一旦被定罪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節嚴重者,則可被處以五至十年有期徒刑,以及罰款或沒收財產。

不時有政治人物以「國際線」遠赴外地求支援,港區國安法條文指,第三章第四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第廿九條,「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涉及國家安全秘密或者情報的;請求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或中國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為者,一經定罪,可被判罪三至十年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港區國安法條文雖沒有訂明「拉布」是否違法,但第三章第二節「顛覆國家政權罪」,列明「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以及「攻擊、破壞香港特別行政區政權機關履職場所及其設施,致使其無法正常履行職能」,首要分子或罪行重大者,可被判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積極參與者,則可被處囚三至十年,其他參與者則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拉布無疑屬阻礙履行職能的行為,處罰則由法庭決定。

條文嚴遏文宣涉恐怖主義活動

另根據條文第三章第三節第廿七條,「宣揚恐怖主義、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即屬犯罪」,若相關示威活動被官方定性為恐怖主義活動,或相關文宣呼籲他人進行被港區國安法定性為恐怖主義行徑,則有機會觸犯罪行,情節嚴重的,可處五至十年刑期,罰款或沒收財產,其他情形則判處五年以下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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