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護國安條例釐清港憲制責任

【本報綜合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昨晨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港區國安法草案》的詳細情況。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表示,中央經過認真評估,提出立法決定,條例明確規定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他又強調,《港區國安法》並非取代基本法廿三條,特區政府仍需自行立法。

沈春耀指,中央絕不容忍任何挑戰一國兩制底線的行為,絕不容忍任何分裂國家的行為,《港區國安法》施行,可堵塞香港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存在的制度漏洞。他解釋,該草案分為六章、六十六條,列明四類犯罪行為的定義和罰則,是一部兼具實體化、程序法和組織法的綜合性法律。其中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有記者在會上問及,此次在短時間內立法是否徵求香港各界的意見;沈回應稱,在草案形成後,已通過多種方式和渠道徵集意見,包括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主管部門、香港中聯辦等部門聽取各方意見。

港府仍需就23條立法

另有記者問及,香港特區政府是否還需要完成廿三條立法。沈春耀回答指,廿三條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還有兩種是和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者團體有關的活動,一共七種應予禁止和懲治。

其中,有兩種行為是有交集的,一個是分裂國家;另外一個在廿三條中表述是「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在國安法中表述是「顛覆國家政權」,含義更為廣泛、更為充分。他強調,廿三條與《港區國安法》不同,《港區國安法》的法律內容比原來基本法廿三條設想的內容要廣泛得多,因此《港區國安法》不會取代廿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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