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受挑戰 港隨時特案特辦 中央掌最終決定權

港區國安法昨日早上在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上通過,但港府晚上十一時才公布法律條文。有消息人士較早時指,最高刑罰可判終身監禁,條文所用的字眼是「無期徒刑」;中央可在特殊情況下行使管轄權,包括特區無法執行、沒有辦法做到或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具體做法是特首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要求,經雙方商討後,向中央提出把嚴重案件交由內地審理,中央擁有最終決定權。

據悉,法例列明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四項罪行的罰則,按情節嚴重分類,包括可判囚三年、五年及十年,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但不包括內地《刑法》關於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剝奪政治權利」罰則。

經內地審訊 不會有死刑

有消息人士指法例公布實施後,過往兩年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士若繼續觸犯法律,過往涉嫌犯事的證據,可能作為法庭舉證參考。百分之九十九國安案件都由特區負責,尊重香港的法律和機制,除非無法處理才由中央出手。中央可以行使管轄權的案件,由特首或駐港國安公署提出,商討後向中央提議將案件送交內地審理,最終由中央決定。有港區全國人大常委表示,即使有案件在特殊情況下,經內地審訊亦不會有死刑,罰則是根據港區國安法訂立;港區國安法條文不是「加辣」,只是按國際標準訂立;對於立法過程是否黑箱作業,他強調是按照內地《立法法》規定執行。

盡量依靠本港司法制度

他又指,中央保留管轄權是保障香港安全,在遇到特區無法解決情況時發揮作用,以防萬一;中央一定不會隨便運用有關規定,盡量倚靠香港的執法及司法制度,信任香港可以維護國家安全。他亦表示,人大法工委曾到香港收集意見及留意各方報道,人大委員長有酌情權不公開收集意見,或在法例通過後才公布條文。

在全國兩會上月下旬召開前,已有消息流出中央會為香港就國家安全立法,但一直沒有公布議程,直至全國人大會議開幕前一晚,才證實把港區國安法立法納入議程。港區國安法由人大決定立法至表決通過,歷時約一個月。本報綜合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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