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最緊張、最期盼「港版國安法」不設所謂「追溯期」的,是以黎智英為首的「叛國禍港四人幫」,以及在今次反修例黑暴中的一些裏通外國者和港獨分裂分子,反對派和一些司法中人對「港版國安法」提出的各種反對說法,甚麼「影響司法獨立」呀,「行政干預司法」呀,「違反《基本法》」呀,「摧毀一國兩制」呀,都不是黎智英之流最關心的。他們只盼「港版國安法」不設追溯期,自己就可以繼續逍遙法外,不受國安法懲處。至於現在被檢控的「非法集結」、「刑事恐嚇」等等,他們是不當回事的,何況過往的經驗顯示,這類案件由香港司法處理,多數是罪名不成立或輕判了之,坐幾天監、掃幾次廁所,沒啥了不起,「還會讓自己的人生更精彩」。
然而,要是「港版國安法」與全國性法律的《國家安全法》之法律有效期相一致,從二○一五年計起,黎智英之流就大禍矣。此皆因「港版國安法」還清清楚楚的規定中央對香港「極少數國安案件行使管轄權」,從立案偵查、檢控、審判和刑罰都可以在內地處理,與國家司法機關相連接。有此規定,黎智英之流的「香港司法保護傘」就不管用也。無怪乎黎智英要一個勁兒的申請「更改保釋條款」,要求離港前往美國。還有一些「身有屎」之人最近頻頻與「蛇頭」聯繫,擬以非法途徑「畏罪潛逃」也。
美國人是很想幫黎智英的,儘管「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其「反中亂港」、「為美國而戰」的能力和價值必定大打折扣,但老美也正好想利用此向北京和港府施壓,拿美國「自製」的各種「法案」威脅制裁北京和港府,這個架勢已經擺出來了,如果黎智英之流不被國安法「追究」,老美尚不必「採取營救行動」;如果被追究了,老美為了讓自己的「對華對港制裁」更有聲勢,那麼想盡辦法把黎智英之流「弄出去」,弄到美國現身說法、表演一番,當然更好。這樣的「苦情戲」、「救命戲」,老美用之多矣,為的是多招些漢奸走狗奴才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