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交回舖位
據本案原告香港鐵路有限公司在入稟狀所指,原告在去年七月與被告Tangs Department Stores Limited 簽訂一年租約,月租為四十二萬九千港元,或每月營業額的百分之十,以兩者較高的為準。此外被告要每月支付管理費、冷氣費及推廣費二萬七千多元。
原告指稱,被告由今年三月起,便再沒有繳交上列的租金雜費,截至本月底所欠金額累積至一百七十八萬九千多元。原告發律師信追討不果後,視被告已單方面終止租約,因此要求法庭頒令,要被告立刻繳交上列欠款、交回舖位,並賠償原告因終止租約所受到的損失。案件編號:HCA 10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