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物業申公屋 富翁囚一個月准緩刑

【本報訊】聯權坐擁一個一千七百多萬元物業的「富翁」,隱瞞其資產去申請公屋,涉嫌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房屋條例》而被檢控。涉事被告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案件周一在沙田法院判刑,裁判官考慮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經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後,判他入獄一個月但准緩刑十二個月。

被告在申請公屋期間,分別在一五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以及在一七年於水泉澳邨辦事處填寫入伙聲明書時,均申報沒有物業及相關資產淨值。惟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由○○年八月起,已經與他人聯權共同擁有一個位於紅磡海逸豪園的住宅物業,而該單位當時估值約是一千七百多萬元。

以被告持有該物業三分之一的業權計算,扣除未償還按揭貸款,被告所佔的房產淨值約是四百多萬元,已超逾2015/2016年度及2016/2017年度的公屋單身長者申請人,總資產淨值限額的四十七萬二千元及四十八萬四千元,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本月第五宗同類案件

連同本個案,本月內已經有五名公屋申請人或公屋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被房屋署檢控而被判監禁及緩刑。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根據《房屋條例》,若申請人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香港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陳述,而被法庭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相關的公屋申請會被取消,而已入住的公屋單位,亦會因此而被房署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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