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九年「六四」前夕,美國駐港澳領事館的官員對香港一些捲進此事頗深的人說,你們不必擔心,如有危險,我們有能力讓你們神不知、鬼不覺的二十四小時內安全離港赴美或任何你們想去的地方。三十一年過去,香港早已回歸中國,美國還有能力或願意幫助某些「為美國而戰」的人逃往美國嗎?
日前「港版國安法」將「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修訂為「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同一天,香港高院法官頒下拒絕多宗罪案纏身的黎智英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要求離港前往美國的「解釋原因」,令黎智英有可能外逃的企圖破滅。
上述兩件和他有關的事情「同時發生」,讓黎智英心虛膽顫,聲稱「港版國安法」的字眼修訂是為他「度身訂造」,真是心有鬼、身有屎、自己事自己知。不過,他也太自我膨脹,高估自己了。煌煌國安法怎可能是為他「度身訂造」的?其實是他早已墮入法網而已。對此他也聲稱已有心理準備坐監;聲稱「不會搬離香港,唯一能做的是堅持,不要失去希望和勇氣」云云。這是黎智英死撐扮英雄呢?還是施放煙霧彈?不必明眼人都可以看出兩者皆有。
黎智英畏罪潛逃之心不會死。當前形勢下,朝廷和香江府衙要防他暗逃,防他在美國幫助下「神不知、鬼不覺」的暗逃。以老美在香港經營多年的龐大勢力和「蛇蹤鼠路」,送走黎智英乃「小菜一碟」也。有一天,黎智英若忽然出現在美國某地召開的甚麼鳥會上,再次慷慨激昂要「為美國而戰」,請勿見怪也。
以黎智英為首的「叛國禍港四人幫」及一群老嫩漢奸,這些年特別是在佔中、反修例黑暴中幹下無數「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的勾當,蹈入一五年頒布的《國家安全法》的法網中。因此如今通過「港版國安法」對他們追究或直接以《國安法》追究都有同樣的法律效力,不存在甚麼追溯期問題,若要硬安,那法律上才會難以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