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設駐港國安公署 督導港府履行職責

「港版國安法」細節出爐!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昨午閉幕,會上初審了「港版國安法」草案。根據官媒報道,草案規定中央需設置「駐港國家安全公署」(國安公署),負責監督、指導、協調、支持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以及收集分析情報資訊等。國安公署只會在「特定情形下」,對香港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進行管轄,包括執法。同時亦規定香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另一重點則是警務處及律政司都需增設部門,進行執法及檢控工作。據知,今次會議是初審「港版國安法」的草案,會議已經結束,暫時未知道下次人大常委會的開會日期。

草案分為六章,包括總則、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和機構、罪行和處罰、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和程序、中央駐港維護國家安全機構,而附則共六十六條。當中草案第三章明確規定四類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和處罰,包括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作出明確規定。

草案除規定中央設置國安公署外,亦規定香港需要設立「國安委」,負責維護國家安全事務,並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監督和問責。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成員包括三名司長、保安局局長、警務處處長、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和行政長官辦公室主任等官員,並下設秘書處,由秘書長領導。秘書長由行政長官提名,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派顧問推進機制建設

國安委亦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人民政府指派,就國安委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主要職責包括分析研判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規劃有關工作、制訂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以及協調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重點工作和重大行動。國安公署應遵守香港法律,應與國安委建立協調機制,公署會監督、指導香港維護國安工作,亦與特區執法、司法機關建立協作機制,加強訊息共享和行動配合。

草案亦列明,警務處會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採取現行法律准予警方等執法部門在調查嚴重犯罪案件時採取的各種措施,以及本法規定的有關職權和措施。律政司亦設立專門的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檢控部門,負責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檢控工作和其他相關法律事務。

破格由特首委任法官審案

至於審訊方面,草案提到行政長官應當從現任或者符合資格的前任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及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若干名法官,也可以從暫委或者特委法官中指定法官,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打破一直以來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指派法官審理案件的傳統,草案亦沒有禁止外籍法官審理國安法案件。

另外,剛完結的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調整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二○二○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計劃提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加快制訂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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