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換店違商品例 女東主囚14月

旺角一間找換店女東主於提供匯款服務時,聲稱能為顧客提供「即日到款」或「翌日到款」至指定內地戶口,但最後未有完成有關匯款服務,或只有小部分款項匯至內地。她今年二月被裁定違反《商品說明條例》罪名成立,昨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十四個月,成為首宗找換店因涉及不良營商手法而被法庭成功定罪的個案。

海關版權及商標調查科不良營商手法調查組指揮官楊郁文昨日表示,去年海關接獲舉報,指一間位於旺角、經營長達九年的找換店,向顧客作出「不當地接受付款的行為」,案中共有十八名受害人,涉款三百二十多萬元。楊續指,找換店所收取三百多萬的金額之中,涉及二十次交易,當中有十二次未有匯款,其餘八次亦只是將部分款項匯走。

經調查後,海關於去年五月將該名五十五歲找換店女東主拘捕,她於今年二月被裁定罪名成立,昨日被判入獄十四個月。

海關:判刑具阻嚇作用

楊指,事後有受害者親到找換店與女東主追討款項,當中雖然有部分款項歸還,但仍然欠一百五十多萬元仍未歸還。海關表示今次判刑具相當阻嚇作用,向經營找換店的不法商人發出清晰明確的警示,對此表示歡迎。

根據《商品說明條例》,任何商戶如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向消費者提供的服務,即屬違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五十萬元及監禁五年。海關提醒消費者,選擇找換店作匯款服務時,需要留意各地不同匯率和法規,須留意風險,最好先查詢清楚才處理;匯款後亦應保留單據,以便日後跟進。

海關同時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任何商戶在接受付款時,意圖不供應有關產品,或沒有合理理由相信能在指定或合理的時間內供應有關產品,即屬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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