籲善意自發合作行事
「立法會選舉活動指引」首次列明,選民與票站調查純屬自願,否則選民毋須向進行票站調查的機構透露其投票意向。但為嚴厲規管票站調查,選管會指出,申請進行調查的任何人士或機構必須作出法定聲明, 遵守進行票站調查的條款及指引,若違反當中條款和指引,有關批准可被撤銷。假如有關人士或機構蓄意作出虛假法定聲明 ,違反《刑事罪行條例》第三十六條,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獄兩年及罰款。
選管會同時呼籲傳媒在公布和廣播有關票站調查及其他與選舉有關的意見調查的結果時,應以自律、善意和自發合作的態度行事,不可在投票結束前公布有關結果,以免選民的投票行為受不當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