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疑黎智英 一去不返港

壹傳媒黎智英三年前涉嫌刑事恐嚇記者一案已定於八月開審,期間他獲准保釋候審但禁止離境,他上周五再到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要求離港前往美國,法官當日即時否決其申請,昨日頒下判詞解釋原因。判詞指黎智英現時面對多宗案件,有機會成為誘因並影響其信念,令他獲准離港後便不再回來。法官又認為黎所提出的離境理由,全無必要。加上年過七十的黎,年齡層屬高危人士,赴美有感染新冠肺炎的風險,因此不批准他離港。

提四理由赴美 遭官逐點反駁

法官李運騰在判詞中透露,黎智英要求於今年六月廿四日至七月十九日,離港前往美國。他主要有四個理由,包括要到紐約探望剛生產的女兒;到紐約水牛城與他在加拿大兩間酒店的員工會面,商討其生意計劃;去華盛頓與其報紙的服務供應商及傳媒見面,以推廣《蘋果日報》英文版;以及商討收購華盛頓一間酒店事宜。

就該「四大理由」,法庭逐點駁回。李官指,探望家人根本並無急切性;有關加拿大酒店業務,在香港以視像形式商談亦可;推廣其報紙的英文版,亦可在網上進行;至於收購酒店,更只屬初步階段。

倘無中招返港 隔離恐礙審訊

判詞又指,控方提到有新聞報道指黎到達美國後有機會潛逃不回港,美國政府亦不會向港府交出黎。李官認為這並非他現時要關注的事,因為香港與美國仍有逃犯引渡,即使將有改變,仍未嚴重至需作為是次申請的考慮。但李官認同控方指,現時全球均受新冠肺炎肆虐影響,特別是美國的疫情仍流行,現年七十二歲的黎,其年齡層屬高危人士,如批准他前赴美國,有機會不幸地染病。

李官又指,即使黎沒染疫,但返港後仍需接受十四天隔離,完成隔離後預計距離審訊只有兩星期,因此有機會影響審訊。基於以上理由,李官認為黎未能說服法庭,認同黎有離港的必要。

黎智英在案中被控一項刑事恐嚇罪,控罪指他在一七年六月四日,於銅鑼灣維多利亞公園內近音樂亭,威脅事主X稱會使其人身遭受損害,意圖使X受驚。案件定於八月十九日在西九龍法院開審,預計審訊三日,黎一旦罪成,可被罰款二千元及監禁兩年。案件編號:HCCP 28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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