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詞有理:司法豈能凌駕中央

一犬吠形,百犬吠聲。中央祭出「港版國安法」後,洋奴漢奸固然如喪考妣,大律師公會的反應更是異乎尋常,幾乎到了歇斯底里、語無倫次的地步。他們先是聲稱「人大常委會無權將草案納入《基本法》附件三」,後來知道無力回天,又改為提出十一項要求,包括設立「日落條款」、香港法院應有全面和完整的司法管轄權、不應只容許中國籍法官審理相關案件、不應有追溯力、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應釋法等等。

看完大律師公會的連串聲明,許多人的感覺是:這班藍血大狀未免太狂妄了。他們以命令的口脗對全國人大提出一大堆「要求」,這也不行,那也不准,到底是誰給予的權力?難道他們以為「司法獨立」可以凌駕中央?實際上,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香港行政、立法和司法權力皆來源於全國人大的授權,大律師公會對此心知肚明,他們阻撓全國人大制訂國安法,反對中央行使執法權和司法權,只能證明他們心裏有鬼。

為甚麼大律師公會要求設立「日落條款」,即香港自行就《基本法》二十三條立法後「港版國安法」便終止?答案很簡單,因為他們知道,當年二十三條立法的版本比「港版國安法」寬鬆得多,不僅被視為無牙老虎,而且由港府負責執法和司法,這樣藍血大狀們便可以繼續「司法獨大」,繼續把持一切。不過,這次他們的如意算盤恐怕打不響了,中央劍已出鞘,就不可能收回,即使香港重啟二十三條立法,也只能根據「港版國安法」的版本,而不可能使用當年的版本。更關鍵的是,中央吸取回歸以來的經驗教訓,絕不可能再放棄應有的執法權和司法權。

說來實在諷刺,這班藍血大狀過去極力阻止二十三條立法,如今卻自打嘴巴,反過來支持立法,連李漢奸也忽然擁抱二十三條,好像精神分裂似的。唉,早知今日,何必當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