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不是香港通過自身的立法機關自行立法的法律,也即它的「法源」不是香港《基本法》中的「二十三條」,而是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在香港實施,這一決定由最高立法機構——全國人大通過。因此,「港版國安法」的「法源」和香港司法體制及「普通法」沒有一毛錢關係。
中國實行成文法,所有法律文本包括《國家安全法》都是以成文法寫成,中國司法機構執法、審案當然亦按成文法。由此可知,「法源」於全國性的《國家安全法》的「港版國安法」,從法律文本和辦案「法系」都要根據成文法辦事,香港的司法體系和普通法對此沒有角色,切勿「越界伸手」也。不過,香港司法領域總會有人不守「法」規。大律師公會有人聲稱,即使內地成文法與普通法有部分類同特點,但如果「港版國安法」以成文法行之體現,日後法庭審理案件也有可能引起衝突,包括普通法傳統下的一切人權、自由保障,以及法庭應如何詮釋法律等等。
毫無疑問,香港司法中人是要在根本上廢掉「港版國安法」的執法權的。中央、全國人大、國家司法能不能答應呢?今次香港反對派和一些司法中人,看到「港版國安法」勢在必行、不可阻擋了,就忽然特別「錫住」香港《基本法》了,特別「可惜」當初為甚麼沒有讓「二十三條」自行立法了。起碼,這樣尚能「保住」他們在「香港國安」問題上的「完整的司法權」和以普通法行事。這樣,一切司法大權尚能操之於己手,「二十三條國安立法」後的命運也可任由他們擺布,不像現在似的,有被「拋出局」之憂也。
然而,他們絕不甘心,反擊方面也直指要害,檢控權、審判權更要抓在自己手裏。他們的策略是一切拿《基本法》說事,把「港版國安法」裝入香港《基本法》內,要按《基本法》的規定辦事,要被《基本法》規定的香港特區的「高度自治」權規限,從而把「港版國安法」的執法權、審判權牢牢釘死在香港司法體制之中,架空「國法」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