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電器第二代掌舵人林作為價值逾二億元遺產的訴訟,昨於高院續審。協助林訂立一九九九年及二○○五年兩份遺囑的律師甘鴻明出庭作供,並接受原告一方的盤問。原告指有醫療紀錄顯示林該兩次立遺囑時均身體和精神狀況欠佳,但甘沒有依律師會指引,找醫生證明他適合簽署遺囑。甘回應林當時對他的提問有反應,故認為沒需要找醫生證明。
原告蔡惠英、林偉力和林偉健,是死者林作為的妻子及兩名兒子,死者與蔡在九四年已申請離婚,但因死者一直未付清法庭命令的贍養費,故直到他去世時,離婚手續仍未完成。至於被告譚雪梅,則自八六年起已與死者共同生活。據被告開案陳詞指,林於九九年及○五年簽署遺囑將遺產交予譚繼承。不過原告方則指林在八七年訂立、由原告繼承遺產的遺囑才是有效。
原告的律師盤問甘鴻明律師時指出,根據林簽署九九年遺囑前的醫療紀錄,他當時兩度中風並口齒不清,醫生亦認為林沒能力管理大公司。律師質疑甘何以認為林當時仍適合簽署遺囑。甘反駁指當時是林到律師樓簽遺囑,見他尚算「Healthy(健康)」,故毋須找醫生證明其精神狀態。
至於○五年的遺囑,原告的律師指出,據醫療紀錄,林當時躺在床上,須插喉,不能與人溝通,簽遺囑當日,林全身發炎及生瘡、發燒、須插胃喉及尿喉等。律師再質疑甘當時為何沒有按指引,即找醫生證明林的精神狀況適合簽署遺囑。甘則答稱當日在老人院只見林有生瘡,但不見林有插喉,而且林並非在醫院,甘問問題時,林的手又「會郁」來給反應,證明林能明白甘所說的話,故認為林可簽遺囑。
被告譚雪梅昨午出庭作供,因為她在書面供詞中表示林過往習慣用她的名義購買物業,原告的律師遂質疑她名下的物業其實都屬於林。譚即時否認,表示林用她名義購買物業是等同把物業送給她。另外,原告的律師又透露譚認識死者後便沒有再工作,曾靠買賣物業,並獲利甚豐。譚則表示於○二年後其名下很多物業均變成負資產。案件編號:HCAP 5/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