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徐美玉及黃新強,均為會計師,他們是泓信會計師行有限公司的合夥人,被委任為HMV零售的清盤人。被告依次是鐳射企業有限公司、蕭定一和孫立基。
未能償債 前年全線結業
原告指,蕭定一和孫立基均是HMV零售的董事,HMV零售和鐳射企業均是集團旗下的公司。孫立基除了是公司董事,亦是電影導演,其作品包括《3D肉蒲團之極樂寶鑑》和《作家的謊言:筆忠誘罪》,兩部電影都是集團出品。
HMV零售是集團全資附屬公司,負責經營HMV的實體零售店業務。自一八年下半年起,HMV零售先後被其多間分店的業主指控欠租及貨款等。集團遂在同年十二月十八日議決,由於零售店缺乏償債能力,收入又未能應付營運開支,因此將HMV零售進行自願清盤,全港多間HMV店舖隨即停業。本案兩名原告被委任為HMV零售的清盤人。
原告表示,HMV零售在前年十一月十九日,亦即清盤前不足一個月,把一筆三百零二萬二千多元的款項,轉帳往鐳射企業有限公司。原告指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的定義,此交易是對鐳射企業作出不公平優惠,因此清盤人要求法庭根據條例頒發聲明,確認有關交易無效。而蕭及孫兩名董事是促致此項交易,亦觸犯了上列條例定義的失當行為、失職行為及違反信託行為,因此須對HMV零售作出補償和賠償。案件編號:HCMP 784/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