稱英國家保險成本轉嫁僱員
羅又指,英國沒有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則按年齡分成三級,每滿一年年資可獲最多一周半工資;香港則每做滿一年可獲三分之二個月工資,反映本港僱主的承擔明顯遠較英國僱主高。英國僱主雖要為僱員供國家保險,但羅指有關成本會自然轉嫁至僱員薪酬,僱員間接要承擔部分僱主供款,加上僱主變相把企業社會責任「外判」予國家保險,自然會出現道德風險,令僱員的就業保障再少一層。
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助理教授歐陽達初則認為,本港綜援制度與英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性質及針對群體均不同,前者屬以家庭作單位的社會安全網,後者則是短期性個人失業救濟,單比較金額不但「無意思」,亦迴避回答綜援能否保障失業人士的問題。
學者轟剝奪港人獲保障權利
若談制度優劣,他認為應選取經濟發展水平相同的地方,再比較實際領取援助的失業人士百分比。據他了解,歐洲地區約有四成六失業人士領取失業福利,北美地區則約有逾二成八,而香港僅不足一成,反映綜援功能有限。他批評羅比較兩個截然不同的制度屬混淆視聽、偷換概念,用意或是證明本港毋須引入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剝奪了港人獲保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