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健:藥到病除:處方藥銷售限制《藥物條例》嚴格把關

香港的藥劑製品按照《基本法》第138章《藥劑業及毒藥條例》,其銷售限制分為「處方藥物」、「監督售賣藥物」、只能在藥房和藥行銷售的產品,以及其他沒有特別規管的產品。當中部分「處方藥物」更有多一重身份:抗生素、危險藥物或精神藥物。《基本法》中其實還有其他提及到藥物的章節,包括第137章《抗生素條例》以及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

第137章所指的抗生素並非廣義的抗生素,乃為青霉素(Penicillin)及其他由生物體製造的有機抗菌物質,還包括一些並非由生物體製造、卻與上述有機抗菌物質之化學性質相同或類近的物質。這些表列於第137A章的物質及其鹽類和衍生物都屬於法例定義的抗生素,例如紅霉素(Erythromycin)和四環素(Tetracycline)。

嗎啡有上癮風險 列危險藥物

危險藥物主要是一些可能會被濫用、有機會上癮的物質,例如嗎啡、芬太尼。第134章所例出的危險藥物其實有再細分成四類,例如可卡因(cocaine)和可待因(codeine)按其含量可能隸屬於第一、第二、第三或第四類危險藥物,但主要受嚴格管制的是第一類危險藥物。

按聯合國《1971年精神藥物公約》 屬精神藥物(psychotropic substances)在法例中尚沒提及,乃在《獲授權毒藥銷售商執業守則》中列出,彌補了法例上的不足,以確保這廿五項有濫用或上癮風險的物質及其鹽類或製劑受適切的監管。

香港醫院藥劑師學會

藥物教育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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