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設失業援助金 羅致光解畫 偷換概念

疑為失業援助金「落半閘」,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被轟混淆視聽。羅致光昨在網誌表示,本港綜援制度提供的失業津貼,水平遠較英國為高,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方面,本港僱主的承擔、所產生的就業及失業保障功能均高於英國。不過,有學者認為港英兩地制度失業援助不同,相信羅「將唔同制度擺埋一齊」,用意或是證明本港制度有效,毋須引入其他社會保障制度,不但偷換概念,亦剝奪港人獲保障的權利。

羅致光表示,英國透過僱員及僱主向國家保險供款,供款超過兩年的僱員,失業時可領取平均每月三千多元津貼,最長六個月;供款不足兩年仍可申請,但有資產和收入限制。他指,英國制度沒有考慮家庭總需要,總可動用收入超過每周約七百廿五元便沒有申領資格。而香港綜援制度不但資產及收入上限較為寬鬆,津貼水平亦遠高於英國,四人家庭平均每月可獲一萬六千元,以照顧各家庭成員總需要。

稱英國家保險成本轉嫁僱員

羅又指,英國沒有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則按年齡分成三級,每滿一年年資可獲最多一周半工資;香港則每做滿一年可獲三分之二個月工資,反映本港僱主的承擔明顯遠較英國僱主高。英國僱主雖要為僱員供國家保險,但羅指有關成本會自然轉嫁至僱員薪酬,僱員間接要承擔部分僱主供款,加上僱主變相把企業社會責任「外判」予國家保險,自然會出現道德風險,令僱員的就業保障再少一層。

嶺南大學社會學及社會政策系助理教授歐陽達初則認為,本港綜援制度與英國失業保險制度的性質及針對群體均不同,前者屬以家庭作單位的社會安全網,後者則是短期性個人失業救濟,單比較金額不但「無意思」,亦迴避回答綜援能否保障失業人士的問題。

學者轟剝奪港人獲保障權利

若談制度優劣,他認為應選取經濟發展水平相同的地方,再比較實際領取援助的失業人士百分比。據他了解,歐洲地區約有四成六失業人士領取失業福利,北美地區則約有逾二成八,而香港僅不足一成,反映綜援功能有限。他批評羅比較兩個截然不同的制度屬混淆視聽、偷換概念,用意或是證明本港毋須引入其他社會保障制度,剝奪了港人獲保障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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