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長毛立會搶文件案發還重審

社民連成員「長毛」梁國雄於四年前仍為議員時,涉嫌在會議進行期間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文件,他事後被控藐視立法會罪,但裁判官在審訊前已裁定有關控罪條文並不適用於檢控議員,將案件永久擱置。律政司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指議員在會議中搶文件不屬發言,不應享有免被檢控的權利。上訴庭昨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指若有人在立法會內干犯刑事罪行,便應交由法庭處理,該罪也可用來檢控議員,故下令將案發還裁判法院繼續審理。

梁國雄昨日沒有到法庭,只是派律師行職員代他領取判詞。上訴庭指出,《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的立法原意,並非要令議員毋須接受法律制裁,而是保障他們可在會議中暢所欲言,但該免被檢控權及議員的言論自由並非完全沒有限制。雖然立法會本身有維持秩序的紀律制裁權力,可以命令行為極不檢點的議員立即退席,但卻無權去施以如罰款、監禁等刑事制裁。

任何人不得干擾會議 適用於議員

上訴庭指出,雖然法庭不應該干預立法會事務,但因只有法庭才有懲治管轄權,如有人在立法會內犯刑事罪行,便應由法庭處理。另外,藐視立法會罪的條文中,指明「任何人」不得干擾會議,該罪必然亦適用於議員,以及所有會議程序。上訴庭因此判律政司上訴得直。

立法會於一六年十一月討論橫洲發展期間,當時仍是議員的梁國雄在會議上,涉嫌搶去時任發展局副局長馬紹祥的枱上文件。當局事後引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第17(C)條,票控梁藐視立法會罪。案件於一八年三月在西九龍法院審理時,辯方先提出法律爭議,指該控罪不能用來檢控議員,裁判官接納辯方的論點,在案件正式開審前,將案件永久擱置,判梁罪名不成立。律政司其後提出上訴,案件交由上訴庭處理。案件編號:HCMA 52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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