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處高級消防隊長馮國輝,涉嫌兩度隱瞞尖沙咀一間樓上吧阻塞逃生途徑的犯罪證據,他否認兩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罪,案件昨在觀塘法院續審。法庭裁定表證成立,被告自辯承認接獲該宗轉介個案後,曾向「上手」處理的同事傳訊息,表示「唔理啦,好似你咁話無相無片就完到」、「唔通真係告佢咩」,他更曾提及「超技術」、「選擇性執法」字眼,但他昨強調當時只是「發晦氣」,重申從沒說謊或存心隱瞞。控辯雙方將於六月一日(下周一)結案陳詞。
三十七歲被告馮國輝,案發時任職高級消防隊長。馮被控於一八年一月十七日及廿四日,隱瞞在尖沙咀和益中心五樓有人阻塞逃生途徑及鎖上逃生途徑的犯罪證據。
被告自辯時指,一八年一月二日收到轉介後,便與時任主管王鴻烈巡查。及後王調職,被告接手該案並擔任主管。至一月十六日第二次接到轉介,被告於一星期後再巡查,兩次巡視均未見違規。被告自言當時加入防火執法專隊不久,初次處理轉介個案,以他理解,只要消防巡查沒有發現,便可建議不繼續行動,消防處亦沒有書面指引提及確切處理程序。
被告續稱,王曾交代指警方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被告於是在一月十七日,打電話向負責案件的姓田女督察查詢。田回答說:「有相有文」,但詳情則要問田的另一名同事,並隨即把聽筒交給該同事,對方回應早已回覆王和再無補充。至一月二十三日,被告仍沒有收到資料,遂再致電給田追問相片和口供。被告昨稱已忘記詳細對話內容,但清楚記得掛線前對方說「無」,他理解意思是沒有相關資料,因此在匯報中建議不作跟進。
被告又供稱,第二次收到相同轉介時,曾透過訊息向王詢問做法,期間向王指「佢重複再send(傳)嚟咋嘛,我都唔理啦,好似你咁話無相無片就完到」、「我梗係話無啦,唔通真係告佢咩」,王提醒他「如果警方話有證據,你話無,個risk(風險)你自己take(承擔)」,被告回答道「其實應該都無人追究嘅」。不過,被告昨在庭上指當時工作量大,強調上述說話旨在宣洩不滿,只是「純粹講吓」,否認對證據視而不見。案件編號:KTCC 2173/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