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歲學生暴動罪表證成立

【本報訊】去年十月一日多區出現反修例示威遊行,一名學生在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附近涉嫌參與暴動,當場被捕,他否認一項暴動罪,案件昨於區院續審。控方傳畢證人後,法官裁定案件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自辯,案件押後至六月一日(下周一)續審。

十九歲被告林子浩,被控於去年十月一日在黃大仙下邨附近的東頭村道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辯方昨傳召被告的一名中學同學出庭作供,該證人表示,當日下午四時半至五時,於Telegram的一個群組內看見一段有人被捕的片段,他在片段中認到被告。而辯方曾於在庭上播放有關片段,該片段顯示有消防車的出現,及被告被制服的情況。

Telegram群組片段准呈堂

辯方遂申請將該段片段正式呈堂,控方一度提出反對,指辯方並沒有傳召拍攝者作供,而早前兩名出庭作供的警務人員均不同意當時見過消防車出現。

惟法官認為控方的說法關乎是否接納證人證供及涉及證供比重的問題,要求控方提供清晰的理據。控方經考慮後,撤回反對的申請,有關片段正式成為呈堂證據。案件編號:DCCC 55/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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