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漏招 示威襲警判罰款

廿歲無業青年賴雲龍在去年七月沙田的反修例大遊行警民衝突中,企圖用雨傘篤一名警長胸口,他事後承認襲警罪被判罰款二千元。惟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申請覆核,裁判官高偉雄早前聽取陳詞時已斥律政司「漏招」,昨日頒判詞正式駁回其申請。高官指,控方希望藉傳召兩名警員作供來加強案情嚴重程度,而該些證供是當初控方選擇性地不列舉在同意案情中,若法庭容許警員作供,將對被告極之不公。

高官在判詞中表示,同意法庭有責任保護正在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判刑須具阻嚇性,但法庭早前判刑時,已考慮了附近有示威活動,被告在警方封鎖線前施襲,其行為有機會激發他人情緒引發進一步衝突等加刑因素。

同時,法庭亦考慮到被告犯案時除手持雨傘和戴上勞工手套外,沒有面罩和保護盾等,加上他是單獨行事,襲擊屬一次性,故不認為他是有預謀施襲。

雨傘篤向事主胸口被擋格

判詞指被告當時雖以雨傘作武器,但他早已舉傘指向事主,警員推進期間,他的動作沒有改變,直至和事主相距一至兩米時,被告才用傘篤向事主胸口,事主亦成功用圓盾擋格。高官認為被告早已受警察監視,事主受傷的機會非常低,明顯被告只希望用雨傘挑釁事主,沒意圖作出更嚴重的傷害。

倘准召警作供 對被告不公

至於求情方面,高官表示接納被告父母早已離異,求學時期又受到欺凌,令他變得自我,在缺乏適當支援下易受到影響,年輕的他心智明顯不成熟,才會犯下本案。

對於律政司認為被告行為或會激發進一步衝突,高官並不認同,因為被告當時單獨和警方對峙,被制服後也沒有發生其他事情,而控方希望傳召證人作供加強案情嚴重性,這和控方早前依賴的事實基礎不符。

而正如律政司代表早前承認,是控方選擇性地不將這些證供列舉在同意案情之內,法庭若在這階段容許控方傳召警員作供,便會對被告極不公平。

高官指被告事發後已被還押一百天,等同判監四個月,相信已具足夠阻嚇力,故維持判他罰款二千元。而被告現時因捲入其他案件而須繼續還押。律政司發言人就指,會研究裁判官的判決理據和主控官的報告,才決定是否需要跟進。案件編號:STCC 3290/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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