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原訟庭法官李瀚良去年中曾參與香港大學校友在報章刊登與反修例有關的聯署聲明,司法機構昨就事件回應時證實,已根據《法官行為指引》,在編排李官審理案件時,為避免出現表面偏頗的情況,不會編排他審理與該聯署聲明有關議題的案件。而自從李官簽署該聲明以來,司法機構亦沒有把與該聯署聲明有關議題的案件,編給李官審理。
此外,加上在上月,區院法官郭偉健審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時,讚揚被告認罪有「高尚情操」,其判詞惹起爭議,郭官其後亦不被編排審理任何涉及類似政治背景的案件。因此,司法機構現時共有最少兩名負責刑事案的法官,因個人行為或在審案時發表言論,而被勒令要避嫌處理與反修例相關的案件。
根據《法官行為指引》第四十六段,「實際上,取消法官聆訊資格的問題,大多出現於法官被指有表面偏頗的情況」,該指引第四十七段則指出,「表面偏頗的測試可闡述如下 : 如果在有關的情況下,一個明理、不存偏見、熟知情況的旁觀者的結論是,法官有偏頗的實在可能,則該法官的聆訊資格便被取消。」而這重要原則,一般適用於各級法院案件編排。
去年六月九日反對政府修訂《逃犯條例》遊行前夕,港大逾三千名校友在報章刊登題為《反對謊言施政撤回引渡惡法》聯署聲明,李官有參與簽名,其後不獲司法機構編排審理與聯署議題有關的案件。
至於李官在去年十月一日公眾假期擔任高院的當值法官工作,當天在處理藝人王宗堯涉及去年七月一日立法會事件有關的人身保護令申請時,批准其申請,令王在被扣押卅六小時後,於十月一日當晚獲保釋。司法機構回應指,李官當日負責緊急的申請,而申請人代表律師是按慣常機制,直接向當值法官申請;而聆訊時律政司代表沒有要求李官避席,亦不反對該人身保護令的申請。
就法官的言行問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周一發出聲明,指作為法官不可對任何人士或因由有所偏頗,因此法官及司法人員必須避免就社會中具爭議或可能訴諸法院的議題,非必要地在公開場合,包括於判詞中發表任何意見,尤其是任何一種政見。
至於在本周二,屯門法院裁判官水佳麗判決十五歲男被告於深夜在元朗鳳翔路擲汽油彈時,稱讚該年幼被告是「優秀嘅細路」,被外界質疑判決誤導青少年;議員葛珮帆要求司法機構以《法官行為指引》的同一尺度,嚴肅處理涉及水官的投訴,以釋除公眾疑慮。司法機構昨回應指由於該案上訴或申請刑期覆核的法定期限尚未屆滿,現階段不宜作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