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道】《美國—香港政策法》又稱《香港關係法》,它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由美國國會在一九九二年通過。鑑於在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英國結束對香港的管治後,香港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轄下的一個特別行政區,華府重新釐定對港政策,因此制訂《香港關係法》。
法案在一九九二年八月十一日在美國眾議院通過,九月十六日在參議院通過,時任總統老布殊於十月五日簽署,成為正式法律。法案容許美國依據《中英聯合聲明》裏中國讓香港實行「高度自治」的承諾,在金融和文化等領域給予香港有別於中國的待遇,並且視香港為「獨立關稅區」。美國在經貿領域視香港成「非主權實體」,雙方可制訂獨立的經濟、貿易、金融等雙邊協議。
此外,香港亦可不設上限地自由兌換美元,因此香港金管局可透過聯繫匯率維持美元兌港元匯率。香港亦可享美國簽證審批待遇,美方認可香港發出的護照及旅遊證件。美國總統如認為香港自治情況不足以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總統有權簽發行政命令中止此法;如美國總統認為香港恢復自治,可恢復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