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次反修訂《逃犯條例》暴亂的組織者,恐怖施暴、打砸搶燒分子,以及鼓吹、煽動之人,可說干犯了「港區國安法」的四宗罪: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罪、勾結外部勢力干預罪。今次暴亂的突出目的,是要分裂國家,實現「港獨」,是要「顏色革命」,奪取香港管治權,顛覆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政權,這些分裂、顛覆活動,統統和老美相勾結,得到其支持,他們的分裂和顛覆行動,是在恐怖活動和瘋狂施暴中推動的。
暴亂以來,已經有八千多人被拘捕。當然,他們中的多數人未必犯下了上述危害國安的四宗罪,他們中有人是被蒙蔽者、一時衝動者、跟着瞎起哄者、發洩私怨者等等,當了炮灰。然而,像黎智英、李柱銘等「黑手」,則與今次黑暴矛頭對準危害國家安全脫不開干係。他們是組織者、煽惑者,與外國勢力相勾結,如果「港區國安法」或二十三條立法早在今次暴亂前完成,他們一定難逃「危害國家安全」的法網。可惜,香江府衙現在只以「非法集結」等輕罪檢控之,想必他們是會偷着笑的,又聞「港區國安法」據說在香港實施「普通法」的天地裏不會有「追溯力」,就更能好好睡上一覺也。
這不是太便宜了他們嗎?其實未必。要知道,在二十三條未能立法、「港區國安法」沒有問世之前,中國已經有「國家安全法」,香港特區是在這項全國性法律涵蓋之下。只不過,中央政府授權香港特區自行立法維護國安,就暫且沒有把「國安法」在港實施,但是,這絕不代表朝廷就不可以在二十三條立法之前在港行使「國安法」,也即任何時候朝廷在港行使「國安法」都不是問題。
今次人大推出「港區國安法」實乃「國安法」在港實施的延伸和地方化,如果講追溯力,當從國家頒布「國安法」的二○一五年算起,可見「港區國安法」當可對黎智英等人在今次黑暴中干犯的危害國安四宗罪追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