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婦人鄧桂思於一七年初因腎病向聯合醫院求醫,其後疑因院方開漏護肝藥,令她出現肝衰竭,經歷兩次換肝手術後,最終仍於同年八月病逝。她的遺產管理人三年後入稟高院,向醫院管理局提出民事索償。遺產管理人指鄧的死亡,是由醫院的醫療疏忽導致,因此要求醫管局作出金錢賠償。遺產管理人並無在入稟狀列出要求的賠償金額。
兩名原告胡漢平及胡淑真(俱為譯音),為死者鄧桂思的聯合遺產管理人,被告則為醫院管理局。在入稟狀指稱,死者於一七年一月二十日至四月五日接受被告及其僱員或代理人的診治,由於他們的醫療疏忽,最終引致死者去世。原告因此代表死者的遺產及依賴死者的受養人,要求被告作出賠償。
資料顯示,鄧桂思於○八年已確診為乙型肝炎帶菌者。她於一七年因腎病求診,在同年一月二十日獲處方類固醇治療。她於同年四月一日因肝病入院,至四月五日因急性肝衰竭由聯合醫院轉往瑪麗醫院救治,在兩星期內先後接受活肝及屍肝移植,但延至八月廿六日終告不治,當時四十三歲。期間聯合醫院翻查病歷,發現院方在處方類固醇時,未有同時處方護肝藥物。聯合醫院在鄧去世後,曾就開漏藥及事發後沒有主動向其家屬交代公開致歉。案件編號:HCPI 196/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