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領津貼後裁員 或失保就業第二期資格

【本報訊】首期「保就業」計劃今起接受申請,僱主可選取去年十二月及今年首三個月其中一個月,以計算六月至八月的薪酬津貼。領取的津貼要經薪酬全數給予員工,而受薪人數亦不應少於三月份的受聘人數,否則將有罰款。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昨日發表網誌,表示有關安排是失業的「防洪」設計之一,目的是促使僱主保持三月份的人手。

羅提到,第一期計劃推行後會作出調整,再確定第二期的安排,以防止別有用心的人士,透過「保就業」獲利。計劃會收集強積金受託人提供的資料,若僱主沒有信守承諾,決定裁員,可能會失去申領第二期津貼的資格。

面對全球經濟可能已進入蕭條期,疫情未知何時完結,羅呼籲市民應同舟共濟,以度過漫長的經濟寒冬。他又指,僱主與僱員是香港經濟中的命運共同體,政府透過「保就業」計劃協助僱主支薪,僱主便要負起企業的社會責任,協助僱員保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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