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顛覆罪 涵蓋範圍較23條廣

【本報訊】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制訂「港版國安法」草案條文,將針對四種行為列為刑事罪行,包括針對禁止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其中禁止「分裂國家」及「顛覆國家政權」兩項條文,是與香港特區政府於二○○三年提出的《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草案其中兩條條文重疊。

不過,第二十三條草案內的的「顛覆」行為是針對「顛覆中央人民政府」,但在「港版國安法」內的「顛覆」行為是則針對「顛覆國家政權」,意味顛覆罪涵蓋顛覆國務院外,將同時針對人大及中央轄下的其他部門,地方機關,亦包括顛覆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範圍較第二十三條更廣。

至於第二十三條草案餘下五條條文,包括叛國、煽動叛亂、外國政治團體在香港進行政治活動、竊取國家機密,以及本地政治團體與外國政治組織聯繫,均沒有被納入「港版國安法」草案內。

大狀:叫特首下台未牴觸法例

此外,「港版國安法」具體條文還未出爐,但市民已對該法存有很多疑問,例如市民叫「特首下台」或者參與六四集會,會否牴觸法例?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認為,高呼「特首下台」只屬「小小事」,只要並無觸碰包括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及外國勢力干預等四大範疇,言論自由會得以保障,不會影響市民的遊行示威自由。龔又預料,市民可繼續參與六四集會的悼念活動,負責組織集會的支聯會如「洗心革面」,沒有觸碰四大範疇亦可「留低」。龔又形容「港版國安法」是「尚方寶劍」,但是「不常用的尚方寶劍」,只為震懾亂港分子保護社會安寧而訂立,預料不會經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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