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版國安法」將於周四(28日)於全國人大會議表決,基本法委員會委員陳弘毅昨日表示,其中「顛覆國家政權」所涉及的範圍較十七年前訂立的《基本法》第廿三條草案的內容更廣,又估計中央會參考廿三條草案,及澳門國安法對顛覆的定義,設立準則,又猜測中央認為現時「港版國安法」針對的四方面比較迫切要處理。
陳弘毅表示,十七年前的廿三條草案內容主要針對七個範疇,包括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政府、竊取國家機密、外國政治性組織在港進行政治活動,以及香港政治性組織與外國政治性組織建立聯繫。而是次「港版國安法」中,包括了廿三條中的分裂及顛覆國家罪外,亦加入了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行為,以及境外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活動。
在相似的內容中,顛覆一罪的用詞與廿三條有差異,「港版國安法」是「禁止顛覆國家政權」、廿三條草案則是「禁止顛覆中央人民政府」。陳指國安法涵蓋範圍更大,因為中央人民政府直指國務院,但不包括人大或其他機關,若使用「顛覆國家政權」,便會包含更多機關,包括地方機關,甚至香港特區政府,但他估計中央的顛覆定義不會「照搬」到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