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同志染愛滋向前男友索償

男同性戀者在感染愛滋病毒後,入稟高院向一名前男友索償。入稟狀指稱,被告與他交往時,不但隱瞞自己為愛滋病毒(HIV)帶菌者,而且以不實陳述誘使他發生不安全性關係,結果令他也受感染。他現向被告索取金錢賠償,除身體受傷害賠償和醫療開支等一般性賠償外,原告更索取懲罰性賠償,但未有列出確實金額。

原告全世雄在入稟狀中公開自己的姓名,反而沒有公開被告的姓名,僅用英文字母「S」作為被告的代號。入稟狀指稱,原告在一三年初於一個同性戀社群的社交平台上認識了被告,兩人認識逾一年後首次發生性關係。

稱被告曾傳染上一任男友

原告指稱,在此之前被告已知自己是愛滋病毒帶菌者,並且更曾感染被告的上一任男友,但被告在與原告有性行為前,卻沒有坦白告訴原告他是愛滋病帶菌者。原告因為不知道被告是愛滋病帶菌者,才會同意與被告在不作保護措施下性交,故被告是屬未經原告同意而入侵他的身體。

此外,被告事後繼續隱瞞原告他是愛滋病帶菌者,更為了維持與原告的性關係,又向原告作出不同的不實陳述,誤導原告以為被告並無受感染。

直到一四年九月,被告在原告追問下,才承認自己對愛滋病毒檢測呈陽性反應,但被告同時聲稱其體內病毒數目少至檢測不到,保證原告不會受到感染。原告因為聽信被告之言,繼續與被告的性關係,但卻開始對被告誠信有所懷疑。

欲往美國檢測 遭極力阻止

在知道被告是帶菌者後,原告曾考慮到美國接受檢查,並服用預防愛滋病的藥物「P.R.E.P.」,但就遭被告極力阻止。原告直到一七年中才接受檢測,結果自己也對愛滋病毒呈陽性反應,原告至此才與被告分手。

原告表示,在他與被告交往期間,被告是他唯一的性伴侶。他指因被告的疏忽與隱瞞,促使他與被告發生無保護措施的性行為,是他感染愛滋病毒的唯一原因。原告指因此蒙受人身傷害,並要支付額外的醫療開支,故要求法庭頒令,要被告向他支付傷害賠償、過去與將來的醫療費用,以及加重性與懲罰性的賠償。案件編號:HCPI 17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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