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電器大王」蒙民偉所創立的信興集團,透過旗下公司分別提出兩宗訴訟,指控蒙偉民生前違反董事責任,挪用信興八億七千二百萬元,並指控蒙的第二任妻子王蓓芬在知情下收取其中二億八千萬元,向蒙的遺產、王蓓芬和蒙珮兒母女追討相關款項。高院原訟庭於前年指董事局已批准蒙把款項轉到自己名下為理由,下令剔除訴訟。不過,上訴庭昨裁定信興上訴得直,指董事局同意並非唯一判斷標準,故准許信興修改申索文件,以繼續進行追討款項訴訟,又指示把兩宗案件合併審理。
原訟庭在前年九月下令剔除信興的申索後,信興隨即提出上訴申請。上訴庭原本排期在今年三月開庭審理這宗上訴,但法庭聆訊因新冠肺炎疫情而要暫停,上訴庭遂在與訟雙方同意下,參閱書面陳詞,昨日頒下判決。
原訟庭曾指,就蒙民偉把八億多元轉移到個人名下一事,根據信興的財務報表和核數師的陳述,信興視該些款項為批給蒙民偉的貸款,並已獲信興董事局同意,信興指控蒙違反董事責任的理據是瑣屑無聊,故於前年剔除信興提出的追款訴訟。
不過,上訴庭昨裁定原訟庭犯錯,指出若只考慮轉移款項的性質是否貸款、以及誰是借款人等事項,是未能正確掌握問題的焦點。上訴庭認為,問題的重點是蒙把款項轉移到自己名下,是否違反了董事誠信責任,而違反誠信責任與否,董事局同意並非唯一的判斷標準,還要考慮是否違背了公司的利益。
上訴庭指出,這兩宗訴訟涉及的金額龐大,而王氏母女未有指出蒙轉移款項是符合公司最大利益。在此情況下,原告指蒙違反誠信,是有可供爭議之處,所以上訴庭批准信興繼續追款訴訟。案件編號:CACV 509,510/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