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吟虎嘯:國法不應在香港缺位

以黎智英為首的「叛國禍港四人幫」在反修例黑暴中的所為,不僅干犯了香港法律,也干犯了國家法律,干犯了《國安法》和《反分裂國家法》。黎智英之流如果在內地,早就被國法嚴懲。類似黎智英之流若在內地幹下煽動暴亂、勾結外國勢力的「異見人士」,所犯的罪行那怕不及黎智英之流百分之一,就已受到懲處了。

因此,反共反華和外國勢力相勾結,想在內地搞亂中國、「顏色革命」始終沒戲,就因國法從不缺位,執法甚速。然而,香港實施「一國兩制」,「二十三條」由特區自行立法又遲遲未能立法,香港司法的刀把子掌握在有意為反中亂港之人提供保護傘的人手中,他們遂能長期逍遙法外。而朝廷在「五十年不管」的誤區裏認為,「一國兩制」下《國家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不便在港實施,那些干犯了《國安法》,與外國勢力相勾結有叛國之嫌的人未在國家法網中也。

不錯,根據《基本法》二十三條,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由特區政府自行立法解決,這是中央對香港的一項授權,但不能因此「反推」出《國家安全法》不能在香港實施,二者從來沒有這樣的邏輯關係和律法關係。在國家安全問題上,中央授權香港自行立法維護國家安全,不代表中央就「限制」了《國家安全法》在二十三條立法之前不可以在香港實施,以懲治在香港活動干犯了危害國家安全的人和事。

凡在香港特區生活之人,無論是甚麼身份,拿甚麼護照,只要其活動干犯了危害中國國家安全,不管香港有沒有採取法律行動,不論二十三條有沒有立法,國家司法機構都可用「國法」對其採取法律行動,包括緝拿、檢控、判刑、關押、入獄,這些法律行動當在中國的任何地方實行,香港也不例外,如此方能大彰國法以懲罪惡。

多年來,朝廷似乎從未想過動用這樣的法律武器,這也是國安問題更高層面的「短板」、「風險口」和「嚴重隱患」,要補救,應從對「叛國禍港四人幫」立案緝拿做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