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六旬裝修男工被指在十多年前,自親生女兒五歲起便開始對她毛手毛腳,至她十一、十二歲起更多次強行企圖與她性交,他於一八年在高院原訟庭受審後,被裁定一項非禮及三項企圖強姦罪成,判囚十二年。被告早前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案件原定發還重審,期間被告要還押候訊。不過,由於女事主拒絕再出庭作供,控方決定就上述四項控罪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法官昨判被告無罪釋放。
現年六十五歲的被告,原被控三項非禮及三項強姦罪,經審訊後於一八年被判一項非禮及三項企圖強姦的交替控罪罪成,於上月八日上訴得直。據現年十八歲女事主在該次審訊時證供所述,她在十五歲時報警,指被告約由○五年、即她約五歲時開始侵犯她,至她十一、十二歲起更多次強行圖與她性交,她一度要在睡覺時將刀放在枕邊防身。
控方昨向法官表示,警方於上月廿八日與女事主再會面錄取口供時,她表明拒絕再出庭作供,控方基於沒有女事主的證供,決定不提證供起訴被告。案件編號:HCCC 51/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