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實施「禁聚令」至今一個月,多個政府部門共巡查近六萬次,以禁四人以上於公眾地方聚集,惟累計僅提出十四宗檢控及發出三百卅八張定額罰款告票。有議員直言檢控及告票數字偏低,強調目前本港本周連續五日「零確診」,政府部門針對禁聚令或停業令的執法行動必須「宜緊不宜鬆」,繼續盡力抑制疫症蔓延。
政府由今年三月廿九日起實施「禁聚令」,限制四人以上在公眾地方聚集。在《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羣組聚集)規例》(第599G章)之下,由指示生效日期至昨日零時零分,警方、衞生署、漁農自然護理署、康樂及文化事務署、房屋署、民政事務總署及食物環境衞生署,就有關群組聚集進行了五萬九千五百三十五次巡查,並發出八千五百一十九次口頭勸喻。
而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F章)下,由指示生效日期至昨日零時零分,警方、食物環境衞生署、衞生署及民政事務總署就違反以上規例的餐飲業處所及表列處所,分別提出了共五十五宗及兩宗檢控。
議員陳凱欣指出,上述檢控及告票數字明顯偏低,直言若數字較低的原因是出於市民自律屬好事,不希望原因與執法寬鬆有關。陳又提到近日仍有不少港人由海外回港,亦有大量學生應考文憑試,現階段首要守住疫情「零確診」,盡力避免出現輸入個案及本地感染個案。因此建議政府部門須加強執法,同時提醒市民保持警覺,避免聚集。
根據上述規例,任何人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組織受禁群組聚集,或擁有、控制或營運進行該聚集的地方及明知而容許進行該聚集,均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六個月。參加受禁群組聚集的人亦可能被定額罰款二千元。至於餐飲業務負責人和表列處所管理人,若違反相關規定者即屬干犯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