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時本港有八千多間處所獲發酒牌,酒牌局指在處理新酒牌申請時,會諮詢相關政府部門意見,亦會考慮經由當區民政事務處諮詢區議員、分區委員會委員、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大廈互助委員會及當區居民等,就有關申請提出的意見。但有議員指,以過往經驗所見,實際發牌較寬鬆,即使有酒吧令市民感滋擾、被社區人士反對,最後仍獲發牌。
就新酒牌申請,酒牌局會將申請轉達警務處處長及有關地區民政事務專員徵詢意見。至於會社酒牌申請,如民政事務總署的牌照事務處正處理有關會社《合格證明書》申請,則酒牌局會把申請轉達該事務處徵詢。對於沒有申請或領有食肆牌照或由民政總署簽發合格證明書處所的酒牌申請,除警務處及民政處外,酒牌局亦會徵詢規劃署、消防處、屋宇署、房屋署、建築署及食環署等意見。而審理酒牌申請時,會按三大準則作考慮,包括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該處所是否適合賣酒;及在整體情況下,批出酒牌不違反公眾利益。
「即使社區人士反對,但部門冇反對都會發牌。」議員陳恒鑌則指,據其服務社區的經驗,發牌其實相對寬鬆,即使市民受到滋擾,投訴亦無效,若相關部門無反對,有關酒牌照發如儀。就算有酒吧曾涉噪音、罪案等,及後亦可再經營,又謂甚少聽過會吊銷牌照。他認為當局發牌時應更為慎重,特別對於曾涉罪案或違規的酒吧,當局發牌時應考慮加入條件,如有限度的牌照,規管其賣酒時間,訂出觀察期等,如有違反,應吊銷相關酒牌一段長時間,加強阻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