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藏燃彈拒捕 消防員被控四罪

【本報訊】一名消防員涉嫌於去年十一月十日旺角衝突中身懷汽油彈等武器,期間更疑拒捕。案件昨在九龍城法院再訊。控方修訂及新增控罪,令該消防員面對共四罪,包括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抗拒警務人員、管有違禁武器及新增的非法集結罪。他暫時毋須答辯,案件與另外兩案合併,當中一案涉及另一名消防員。三案均押後至四月二十二日,屆時將處理轉介區域法院事宜。

三十三歲被告方志雄,報稱任職消防員。控罪指他於當日在彌敦道與山東街一帶,管有四支汽油彈、一支鐵筆及一個鐵錘;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X;管有違禁武器,即一把刀;及參與非法集結。

申請保釋遭拒

辯方昨申請保釋,指被告過往工作紀錄良好,曾參與一七年颱風帕卡襲港時的飛鵝山拯救行動,因而獲得消防處嘉許。另外,被告的兒子剛出生,故希望法庭讓他擔保外出照顧家庭。惟法庭最終拒絕其保釋申請。

另一案的被告是十六歲男學生林展陶及四十九歲消防員陳瑞文。他們被控於同日在彌敦道和山東街參與非法集結。最後一案被告是二十五歲男子趙皓雋,報稱任職銀行職員,他被控於同日在山東街近西洋菜南街交界外,管有兩枚汽油彈;同時非法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即「偉哥」昔多芬。案件編號:KCCC 2734-2735/2019,KCCC 4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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