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七月八日旺角警民衝突期間,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被指用「大聲公」三度敲打一名警員的長盾,以及用「大聲公」講話致一名警司右耳受損。區諾軒被控兩項襲警罪,案件經過審訊後,裁判官相信被告知道敲打警員長盾會令警員感到擔憂,亦認為警司的供詞沒有誇大失實,昨在九龍城法院裁定被告兩項襲警罪成。辯方強調被告沒有直接接觸事主,其動機不是傷害任何警務人員,與其他同類案件相比是「最輕微不過」。案件押後至四月二十四日判刑,以待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獲准以原有條件保釋候懲。
根據法例,襲警罪的最高刑罰是監禁兩年。另外,如果區議員被法庭定罪及判監超過三個月,無論是否緩刑,都會即時喪失議員資格,而任何人被法庭定罪及判監超過三個月,五年內不可參加立法會選舉。
三十二歲的被告區諾軒,被控於一九年七月八日約凌晨零時三十分,在油麻地彌敦道與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員關志豪,並於相若時分,在彌敦道與咸美頓街交界襲擊警司高振邦。區在裁決後表示,他感謝家人及「戰友」支持,現階段未知會否上訴,又擔心其大學教席會受影響。
就首項控罪,裁判官指,雖然關志豪沒有在口供紙寫上「驚」等字眼,但關在盾牌被打後,即時捉緊盾牌,充分反映其憂慮。從被告的語氣、神情等,亦顯示被告有意識其行為會令事主感到擔憂。此外,對於辯方指被告是想透過敲打盾牌與警方交涉,要求警方停止執行職務,裁判官認為,被告清楚知道站在首排的事主只是聽從上級指示,根本無權影響警方行動。
就第二項控罪,裁判官表示,高振邦事發時曾多次警告,要求區不要再用揚聲器朝他的耳邊說話,期間試圖用手撥開,惟被告仍然繼續,並指「點解唔可以嘈,我有權嘈」。裁判官認為,被告不可能真誠相信其行為是獲允許,且從片段中顯示,涉事揚聲器聲響刺耳,與警司耳部相距一個手臂位,屬近距離,長時間被人朝耳邊講話會造成不適。
辯方求情指,事發當日被告得知旺角發生衝突,為了履行議員職責,欲借其身份作為橋樑與警方溝通,於是趕赴現場,目的是淡化事件,讓市民離開。奈何其後現場情況愈見混亂,被告情緒變得激動。辯方指被告已深切反省,冀法庭能以社會服務令或罰款處理。案件編號:KCCC 2558/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