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高院原訟庭於一七年裁定,警方除非遇上緊急情況,否則要先取得法庭手令,才可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內容。警方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上訴庭昨判警方上訴得直。上訴庭放寬警方在無手令下查閱手機內容的限制,不再以緊急情況作為基準。上訴庭裁定,若警方在合理可行情況下仍無法取得手令,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的做法便不屬違憲。
上訴庭在判詞重申,一般而言警方須依照《警隊條例》取得手令,才可以搜查被捕人士的手機,但若在搜查手機之前無法合理可行取得手令,警方則仍有權在沒有手令情況下查閱被捕人士的手機。
不過,上訴庭指出,警方作出無手令搜查的時候,雖然可粗略快速檢視手機內容,但搜查須具即時必要性,而且在有條件限制下才可進行,例如目的是為了調查被捕人士所涉的罪行,以保存證據;又或為了保護案中受害人、被捕人士、在場公眾人士及警員的人身安全。完成搜查後,警員亦須為欠缺手令的搜查填寫書面紀錄,說明搜查之目的及範圍;警員亦須在切實可行情況下盡快填寫紀錄,及向受查人提供該紀錄的副本。
上訴庭又指,裁判官無論如何都無權強迫被捕人士解鎖手機或交出密碼,而警方亦接納被捕人士拒絕交出密碼,並不會構成阻差辦公的刑事罪行。
案件源於前北區區議員岑永根在一四年七一遊行擔任「領路車」司機,警方事後以涉嫌阻差辦公將他拘捕,並扣留他的五部手提電話,岑其後提出司法覆核,雖然警方其後決定不檢控岑,並在案件聆訊前把手機還給岑,但司法覆核仍然繼續進行,多名與案件有關的時任民陣成員亦加入訴訟。案件編號:CACV 270/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