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大衝突 男子藏武認罪 官稱給機會

【本報訊】理工大學一帶去年十一月警民對峙期間,警方在附近截查一名九十後男子,在他身上檢獲鋸刀等武器。該名男子昨在九龍城法院承認管有違禁武器、管有攻擊性武器及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三項罪名。辯方稱被告是一時衝動犯案,已深切反省及感後悔,重犯機會微。裁判官表示欲給予被告機會,考慮到《罪犯自新條例》下的規限,將案押後至四月十四日判刑,以等候勞教中心報告,期間需還押。

4‧14判刑 還押看管

二十四歲的被告羅皓譽,報稱無業。他被控於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在尖沙咀科學館道近麼地道管有一支重力操作鋼棒;一把鋸刀和摺刀;一支彈叉及二百零八粒鋼珠。

案情顯示,當日晚上八時許,被告背着背囊,與另外二十多名穿黑衣人士於事發地點逃跑,期間警方把他截停,在其褲袋搜出摺刀,又於背囊檢獲其他相關武器,以及呼吸器、黑色手套、衫褲及上身盔甲等。政府化驗所報告顯示涉事鋼棒是一支伸縮警棍。

辯方求情時表示,案中被告從無拿出武器,而被告出身自破碎家庭,需身兼父職照顧胞妹和患心臟病的嫲嫲。辯方呈上由被告胞妹、中學老師及過往上司所撰寫的求情信,形容被告責任感強,個性友善正直,沒有暴力傾向。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如被判處不超過三個月的監禁,並且是首次在香港被定罪,只要他三年內沒有再犯案,其罪名便會被視為已喪失時效。而條例所指的監禁,並不包括羈留於勞教中心的刑罰。案件編號:KCCC 2778/2019

第一手消息請下載on.cc東網iPhone/iPad/Android/Windows Phone Ap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