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員:轉發煽動訊息須孭責 條例訂立49載 未曾有案例

【本報訊】中西區區議會主席、民主黨鄭麗琼疑在網上發布警員和其家人的個人資料,涉嫌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章第九和第十條的「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罪行,被警方拘捕。法律界人士指,有關條例自一九七一年訂立以來至今未曾成功檢控過,但指該法例涵蓋有人分享或發布違例訊息的情況,理應引用條例作檢控。

身兼大律師的議員梁美芬表示,過去四十多年未曾見過有關條例的檢控案例,原因為過去未曾出現相關案例。梁解釋,《刑事罪行條例》第九、十條都能涵蓋即使在網上分享違法或誹謗訊息,都涉及相關法律責任,「你幫忙轉發煽動性訊息,公布就有責任,就構成誹謗,故煽動都一樣,只要你個訊息係發布畀第三個人,就已經係中。」她又說,若無法找到訊息原作者,轉發者亦有相關法律責任。

縱容仇恨言論 等於懲罰大眾

至於若轉發訊息及後删除,梁強調,刑事犯法並非删除就無事,「好似偷竊,即使你放番落去,還番偷咗嘅嘢,你都係犯法。」梁續指,有人發布有關煽動仇恨的言論,今次理應引用條例作檢控,而不應只關注該條例是否多年未經啟動過,「縱容有關言論,等於懲罰大眾社會」。

大律師陸偉雄則指出,《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條文內容原意涉及較多政治色彩,部分條文提及稱謂現時已不復見,但當中亦有兩項條例提及「煽惑他人使用暴力」及「慫使他人不守法或不服從合法命令」,相信警方是循有關內容作控告。他補充,該條例最近案例已數到一九七二年,但其後該案亦撤銷控罪,故現時尚未有出現過任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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