銅鑼灣時代廣場的業主前年入稟高等法院,指音樂平台「City Echo」創始人李冠傑和其他街頭表演者,多次在廣場地下的公共空間表演時造成噪音,要求法庭頒令禁止他們再到上址表演。在沒人抗辯的情況下,高院昨應廣場要求頒下永久禁制令,但就以禁令已具足夠阻嚇力,拒絕宣告演唱等街頭表演並不屬公用契約所准許的「靜態娛樂」。
案中原告為時代廣場有限公司,兩名被告依次是李冠傑經營的「JL Music」,以及其他不合法佔用和阻塞銅鑼灣時代廣場公共空間的表演者。
原告指,跟政府簽訂的公用契約訂明,廣場地下的公共空間是作行人通道和靜態娛樂之用,惟被告一方的街頭表演,經常產生超過七十分貝的噪音,擺放的物品和音響器材也造成阻塞。
此外,首被告更未經原告准許,透過其街頭音樂平台組織及安排其他人到上址表演,變相鼓勵了違反契約的行為。原告因此申請禁制令禁止被告侵佔該公共空間,以及阻礙原告的職員執行與禁制令相關職務。
法官在判詞指,原告是該公共空間的擁有人,契約列明該處只可用作行人路和靜態娛樂之用,被告的行為不屬此兩個用途。此外,原告的職員和法律代表過往曾向被告發出警告,但被告沒有理會,明顯是侵佔了原告的土地。法庭在被告沒有抗辯下,應原告申請頒下永久禁制令,並下令被告須支付訟費。法官強調,公眾在行使權力時,亦須遵守法律。
另外,原告要求法庭宣告演唱和其他街頭表演不屬契約中列明的「靜態娛樂」,以加強阻嚇力,惟法官認為依照慣常做法,案件在未經審訊下,法庭一般不會作出宣告,加上禁制令已具足夠阻嚇力,法庭毋須多此一舉,故拒絕原告要求。案件編號:HCA 2244/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