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糾纏12年判敗訴 拾荒富婆須66萬賣6車位

【本報訊】有「拾荒富婆」之稱的梁美春,於○七年尾簽署買賣協議,以合共六十六萬元的價錢,把她名下位於深水埗東廬大樓的六個車位售予一名女買家,但之後反口拒絕完成交易,雙方為此事打了十二年官司,期間花了數百萬元的律師費。區院於三年前本來已裁定梁敗訴,但該判決其後被上訴庭撤銷,案件經過重審後,區院再次判梁敗訴,下令梁要履行當年的協議,以及支付買家的訟費。

原告薛秀明,被告梁美春(前稱岑美春)。根據判決書透露,雙方於○七年十月和十一月先後簽訂臨時和正式買賣協議,梁同意以六十六萬元把涉案的六個車位買給薛,交易原定要在○八年一月二日完成,雙方後來出現爭議,而雙方對於梁拒絕完成交易的原因各執一詞,引發這場長達十二年的訴訟。法官聽取雙方證供後,裁定原告的證供較為可信,並指其說法獲當時雙方簽署的文件佐證。

法官指出,雙方原定於○八年一月二日完成交易,但原告發現被告用不同姓名登記涉案六個車位的業權,故對業權有所懷疑,遂要求把完成交易日子延後至一月九日,期間讓被告解釋或補救,而被告當時亦同意把日期延後七天。七天後,原告決定不再追究業權問題,繼續向被告買車位,但被告拒絕,違反協議的是被告。

雙方已花三百萬訴訟費

上訴庭前年下令把案件發還重審時指出,為了一宗僅涉及六十六萬元的交易,雙方當時已打了十年官司,合共花了三百萬元訴訟開支,與交易額相比,她們所花的時間和金錢遠遠不合比例。上訴庭希望她們已知道打官司是要花許多時間和金錢,並明白到當時的情況是何等荒謬,勸雙方再嘗試調解。梁事後接受訪問時承認為這場訴訟花了很多律師費,更表示「玩(打官司)呢啲嘢玩唔過」。惟雙方之後未能和解,案件於去年八月進行重審。案件編號:DCCJ 445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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