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涉嫌於去年六月二十一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他獲准保釋但期間不可離港。黃早前於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要求今年二月到英國牛津大學演講及出席新書推廣會遭拒,高院昨頒判詞解釋理由。法官指黃於獲准保釋後才與書商簽訂合約,即使不能赴英或要面臨被指違約的風險,亦是他自食其果。雖然他之前曾獲准短暫離境,亦不能抹殺其棄保潛逃的風險。
就黃指往英國出席新書推廣會是為履行合約責任,法官認為根據合約,黃只是「或需(may)」往英國出席宣傳活動,而非「必須(shall)」前往,還取決於黃是否有其他在簽約前已出現的應遵守事宜。
法官認為本案便屬上述情況,黃於八月尾獲保釋,十月才簽約,當時他已知道須遵守不准離港的保釋條件,故即使要面對被指違約訴訟的風險,乃他自食其果。
至於到牛津大學演講,法官認為黃可透過互聯網參與,根本沒必要親身到英國。而黃申請二月四至十一日離港,但他須在十三日再出席應訊,法庭認為他未有預留足夠緩衝時間以應付可能出現的突發情況。
黃於去年八月底獲准保釋後,曾因踏足屬禁足地區的金鐘道而被法庭警告及提醒勿再違反保釋條件。之前他亦曾申請暫時離境前往歐洲、台灣等地均遭拒絕。案件編號:HCCP575/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