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同性戀者前年初與男友在加拿大註冊結婚後,回港以一般家庭身份向房屋委員會申請公屋,但房委會指他們的同性伴侶身份,不符合申請公屋政策中「家庭成員」之定義,拒絕受理申請,他因此提出司法覆核。高院法官昨裁定該政策違反了《基本法》及《人權法》,下令將其撤銷,房委會要重新考慮申請人的公屋申請。判詞指出,該政策基於性取向而使同性戀者受到較差的待遇,但房委會未能為此提供合理解釋,包括容許同性伴侶用家庭成員身份申請公屋,會對傳統異性婚姻家庭在輪候時間上帶來的影響。
申請人Nick Infinger是同性戀權益團體彩虹行動成員。他在聆訊時曾透過律師指出,家庭輪候公屋「上樓」平均時間為五年,雖然他可用單身人士身份申請公屋,但單身人士輪候時間卻達十七年,而且同性伴侶不被房委會認可是家庭成員,伴侶去世後,也不能繼承其公屋單位,房委會的政策因此帶有歧視。
房委會則指,如果准同性伴侶可以家庭身份申請公屋,將令有限的公屋資源供應進一步緊張,把原本已很長的輪候時間再增加,而維護傳統異性伴侶結合的家庭結構,也是制訂公屋申請政策的合理考慮因素之一。
法官昨指出,把同性伴侶剔除出「家庭成員」之列,或能讓更多異性伴侶家庭獲得公屋,但法庭未有足夠資料,得以知道該政策如何能達致此目的,而房委會亦未有就此提供相關證據,例如輪候的時間會因此延長多久、以及相關的同性伴侶申請數字等。房委會基於性取向使同性戀者受到較差的待遇,但未能為此提供合理解釋,也並非平衡社會利益與個人權利。
法官又指,公屋政策是為了解決低收入家庭的住屋需求,而低收入的同性伴侶家庭對住屋的需求,不會比沒有子女的異性伴侶家庭低。在核實海外同性婚姻關係方面,也不應會遇到特別困難。基於上述理由,法官裁定該政策違憲。
申請人透過律師回應判決表示,本案的判詞再點出香港性小眾社群每天面對帶有歧視和違憲的政策,他不知道政府要經過多少次敗訴後,才不再依據帶有歧視的政策和就性小眾社群推出反歧視法。
房委會指會研究判詞,並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適當跟進。根據紀錄,房委會目前只曾接獲本案的同性伴侶所提出的公屋申請,由於房委會需詳細研究法庭的判決及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現階段難以估計判決對公屋需求的影響。案件編號:HCAL 2647/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