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已故全國政協副主席霍英東生前為開發內地南沙的生意,成立「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並把股份分給其子女及好友。該公司大多數股東於一七年在特別股東大會通過議決,將公司股本減少八億六千多萬元,然後再把十一億七千多萬元現金派發予廿五名股東。不過霍英東長房女兒霍麗娜獨排眾議,認為公司不應減少股本,並入稟要求高院干預並撤銷有關議決。案件前年十月在原訟庭審訊,法官在考慮逾一年後,延至昨日頒發書面判決,駁回霍麗娜的要求。
本案被告為霍英東銘源發展有限公司,該公司的多數股東認為公司沒任何項目,故於一七年議決減少股本分錢,在減少股本後,估計每名股東可分到近五千萬港元。不過霍麗娜就認為南沙已成為廣州市的一部分,應保留股本繼續發展。
法官在判詞中同意霍麗娜一方所述,公司財務報告的核數時間,與公司開特別股東大會的時間,相隔得略嫌太長,令到大會時未能完全準確反映其財務狀況。不過法官認為這並未威脅債權人的利益,亦未至令人質疑股東達成的決議是否不正當。法官故決定不作干預。訟費方面,法官下令霍麗娜需支付公司的訴訟費用。案件編號: HCMP 974/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