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康宏主席剝奪投票權敗訴 官指無法證明決定屬惡意

【本報訊】康宏環球股東發生內鬥,康宏現主席陳志宏於一七年十二月廿九日主持涉董事會成員「大換班」股東特別大會時,以主要股東郭曉群所購入百分之廿九股份有問題,決定不點算郭的股份。郭事後提出訴訟,要求推翻陳的決定。高院法官基於郭未能證明陳的決定屬惡意,於早前判郭敗訴並需付訟費給陳及康宏,法官昨書面交代判決理據。

原告郭曉群,兩名被告分別是陳志宏和康宏環球控股有限公司。法官在判決書指出,康宏在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已展開另一宗訴訟,控告郭和曹貴子等合共三十九名被告,提多項指控。康宏認為郭購入康宏股份,不是真正投資,是曹為求保留自己在康宏控制權的其中一步。郭已否認康宏說法。法官指他在今次判決之中,不用決定郭是否真正投資康宏,而只需要決定郭能否證明陳的決定屬惡意。

法官指出,郭於一七年購入康宏股份時,年僅廿六歲,缺乏收購公司股份經驗,又沒有向康宏了解公司的業務和財務狀況,便用蔡志明提供的八億元無抵押貸款購入康宏的股份,而曹與蔡兩人曾經關係密切。另一方面,廉政公署於一七年十二月七日和八日拘捕多名時任康宏高層,並聯絡曹,曹當時不在香港。陳於同月九日和二十一日先後被委任入董事會和成為主席。

原告初入董事會 受懷疑合理

法官認為,基於康宏對郭的指控屬複雜和嚴重,曹事後又被廉署拘捕和檢控,而陳事發時剛入董事會,他對郭購入康宏股票及其投票權有所懷疑,是合理的,郭未能證明陳剝奪其投票權的決定屬惡意。案件編號:HCMP 41/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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