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律政司在鄭若驊領導下因「起訴草率」,令兩名暴動罪被告在「證據不足」之下獲撤控。此舉又上演了一齣「警察拉人,司法放人」的鬧劇,展現了律政司拙劣低下的業務水平。這類「事故」已非首次,反修例暴亂中警方曾搗破懷疑軍火庫,拘捕五名疑犯,只因律政司在控罪書及檢控同意書上打錯其中一名被告的姓名,中、英文控罪亦有不同,最終導致被告當庭釋放。
是的,這些都是「低級錯誤」,但導致了疑犯未審、官司先輸的「高級效果」,導致了疑犯可通過「低級錯誤」而獲放生,看來這「低級」不能小覷,實有半両就能撥千斤的作用。這可以是高手玩的把戲,用「技術問題」掩蓋「政治問題」,用「技術手段」玩弄「政治把戲」。
香港法律據說很嚴謹,很講程序,很重細節,這很好,但要看這套東西落在甚麼樣的司法人員手裏。有人若是居心叵測的話,是很容易利用講究嚴謹、程序和細節,故作疏忽,留下「錯漏」,達到「放生」疑犯的目的。司法中人玩弄法律是可以利用「依法辦事」、「法治至尊」下大展拳腳的。他們有「司法獨立」的金鐘罩,外人是拿他們沒辦法的,而法治往往就是這樣被破壞的,香港的法治正在經受這樣被糟蹋的過程。香港的老百姓也正是在這樣的「經多見廣」中對香港法治失去信心,且由此而知,香港的動亂暴亂、打砸搶燒在香港的某些司法中人眼裏其實沒罪,其實要盡力保護,能不檢控就不檢控,能放人就放人,能輕判就輕判。對此,他們會根據「個案」不同而定,但「保護」宗旨則一,打着依法辦事的旗號則一。
如此這般的法治「奧妙」,在古今中外任何一種司法體系和制度中都是一樣的。法律公不公、法治正不正,最重要的不是制度、法系、條文、案例、程序等等,而是在於司法中人怎麼執法,用甚麼心思執法,懷甚麼目的執法。香港的司法就是在人的方面存在絕大問題,單是一個自身不正、政治可疑的鄭若驊出任司長就是大禍害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