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壹傳媒旗下刊物案底纍纍,不僅香港《壹週刊》屢被批評為「淫媒始祖」、誨淫誨盜,曾被裁判官形容不雅物品檔案「厚如一疊」,曾在港有售的台灣《壹週刊》亦不遑多讓,在港曾多次因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而被定罪。壹傳媒黎智英將狗仔隊文化引入台灣,台灣《壹週刊》更多次因報道手法有問題,在當地牽涉多宗官司,甚至有前記者被判入獄。
台灣《壹週刊》在港有十二次因發布淫褻及不雅物品,而無妥善包裝和附警告告示,被法庭定罪判罰的紀錄,罰款由五千至兩萬元不等,其中一次涉及發布淫褻(第三級)物品。無論在香港或台灣均屢遭教育界人士批評賣弄色情,扭曲青少年道德價值觀。
台灣《壹週刊》前記者臧家宜與男友黃尚平,於○六年企圖藉出書披露鴻海集團董事長郭台銘涉嫌逃稅等負面消息,恐嚇勒索郭一百萬美元(約七百八十萬港元),兩人其後各被判入獄八個月。一三年,該刊因報道遠東集團不法挪用基金興建豪宅牟利,被該集團控告惡意毀損名譽,法庭裁定該刊須賠償八十萬元新台幣(約二十一萬港元),並刊登道歉啟事。
一五年,該刊報道台中地院蔡姓法官承審一宗恐嚇官司判處無罪,又批蔡的判決「離譜、罕見、最扯」、是「離譜法官」,被蔡提告求償。台灣高等法院二審認定該刊記者未合理查證、報道錯誤,侵害蔡的名譽權,去年六月判壹傳媒與撰稿記者,須連帶賠償三十五萬元新台幣(約九萬港元),並登道歉聲明。
一八年三月,該刊拍攝女星林志玲位於台北文山區的香閨照片,林因私隱被侵犯而提告。士林地方法院日前審結案件,法官認為《台壹》為刺激銷量,侵犯他人私隱,判該刊總編輯等人須連帶賠償林志玲八十萬元新台幣(約二十一萬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