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行政署於一四年在被稱為「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下稱前地)加裝圍欄,並禁止市民在周一至周六進入前地,而周日若進入該處集會,也要獲行政署批准。高院原訟庭前年裁定該措施對集會和表達自由所施加的限制不合比例,因此屬於違憲。不過,上訴庭昨判政府上訴得直,撤銷原訟庭的判決,指該措施是要維持前地的公眾秩序和安全,屬合法、合理和合比例,沒有侵犯市民的集會和表達自由。上訴庭更指,前地的主要功能不是用作進行大型公眾抗議和示威,稱它為「公民廣場」是不當的稱呼。
上訴庭指出,政府作為前地的業主和佔用人,在法律上已有權推出該措施,而市民是否獲准在前地集會,僅取決於維持公共秩序、公眾安全和不影響政府總部有秩序地運作等條件,這些都是客觀市民可知道的準則,有需要時可交由法庭定奪。
政府從未容許過把前地用作大型抗議和示威的地方,從而令政府總部的運作受到影響,自從發生了一些嚴重影響政府總部日常運作的公眾事件後,行政署決定收緊前地的保安措施,這是完全合法的。
對於有指前地對示威人士具有象徵意義,上訴庭並不同意,並指出前地附近有其他可舉行示威的地點,如前地外的一段添美道行人路有指定的公眾活動區,以及附近的添馬公園,而且政府也有安排官員接收請願信。
上訴庭表示,集會和遊行會吸引公眾注意和有記者在場,並可能有持不同意見的人加入,有機會妨礙正常與和平地使用前地,並可能阻塞前地的行車通道和對通道上的人士構成危險,故有需要對前地的集會和遊行施加管制,而行政署的措施是合理的。
另外,上訴庭表示,行政署有責任確保政府總部的安全運作,並且要照顧到該處工作和到訪該處人士的安全,但行政署卻與警方不同,行政署沒有管制公眾集會和遊行的權力,在考慮其措施是否不合比例時,要顧及上述因素。警方和行政署在管理集會和遊行帶來的風險上有不同的責任,前地外的一段添美道行人路和在周日的前地,風險會交由警方負責管理,而在平日的前地,風險則要由行政署負責管理,而行政署的措施雖對集會和表達自由施加限制,但該限制是合比例的。
提出今次司法覆核的「覆核王二號」張德榮,昨親身到法院領取決判書。他表示將會進一步研究判詞,不排除會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案件編號:CACV 577/2018